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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禅府办〔2016〕14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6 14:50:00来源:本站

佛山市禅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佛山市禅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额度进行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额度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励、资助和补助的支持方式,使用范围为我区区属(不含市直)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基地及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分为项目、基地(传习所)及传承人申报奖励费,项目、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项目、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四个类别。

       第六条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额度。

     (一)项目、基地(传习所)及传承人申报奖励费用于对当年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及传承(教学传承)基地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成功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命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命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命名“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命名“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成功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功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项目、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抢救保护,经审核后可获传承项目资助,每次资助时间年限为2年。该项由项目保护单位和基地(传习所)提出申请,项目资助经费的额度为每个项目5至20万。

     (三)项目、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各项目保护单位、基地(传习所)已开展相关传承和保护工作的经费支出。包括制订保护传承方案,开展传承工作、传授技艺、非遗项目公益性展示、教育、研讨、交流、征集、收购非遗珍贵资料和实物,或整理及出版等活动,经审核后可获传承项目资助。该补助经费由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和传习所提出申请,经费额度5至20万元。

     (四)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传承人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新人,并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补助范围为我区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4800元。

       第七条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佛山市禅城区区属(不含市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相关的保护工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抢救项目与重点保护、研究项目等的保护;

     (三)对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引导;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五)征集、收购非遗珍贵资料和实物,或对其整理及出版;

     (六)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等传播工作;

     (七)对非遗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扶持办法不予支持:

     (一)项目已经获得当年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和补助的;

     (二)项目已经获得当年国家、省、市奖励、资助和补助的;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由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向禅城区文化部门申报。

       第十条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传承(教学传承)基地或传承人可申请对应的一次性申报奖励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项目、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

       1.扎根于禅城区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处于濒危状态;

       3.能够继续从事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整理、演示、传授和创作等保护与传承活动;

       4.有必要和可行的保护与传承活动方案,获得一定的资助后能有效实施。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项目、基地(传习所)补助经费:

       1.扎根于禅城区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相对固定的传承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的场地;

       4.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5.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6.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有正常的传承计划,经常参加各种比赛或演出,组织研讨会,进行作品加工等传承活动,并在区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

       7.民俗类非遗项目只需满足条件1和5即可。

     (四)禅城区区级非遗传承人每年均可申请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每年5月31日前去世的传承人不再发放当年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基地(传习所)资助和补助经费,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交工作方案,项目、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还需提交项目任务书;传承人补助经费需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一个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项目申报奖励和基地(传习所)奖励。上一年度获得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再补助。

       第十三条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文化部门委托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第十五条  区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年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并根据当年的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总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方案由区文化部门审核并在区文化部门政务网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后,区文化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完善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获得资助和补助的单位和传承人必须与区文化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责任承诺书签订后由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相关财政支出审批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划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时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区财政、区审计及区文化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

     (一)虚报资料获得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或浪费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六)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文化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基地(传习所)资助和补助经费资金,其使用绩效主要体现为以下形式:

     (一)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提供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的文字、图片、影像和多媒体等资料;

     (二)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比赛、演出等活动;

     (三)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新人壮大传承队伍;

     (四)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保护和发展、宣传展演工作;

     (五)申请资助资金,还需严格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达到规定的目标;提交技艺代表作品1至2件;编辑、出版相关著作或论文。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六章  资助项目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的项目完成后,根据责任书约定所形成的成果如为实物作品,其所有权人为区政府,由区文化部门安排合适的场所予以展示或收藏,在收藏及展示宣传中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明确列明有关作品的制作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基地(传习所)资助经费的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成果如为著作、论文、音像资料等的,其作者享有著作权,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本应交区文化部门,区文化部门可根据委托作品的规定将该作品用于公益性的宣传、展示及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参与其他与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联的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金来源:在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文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